袁贱苟、冯玩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再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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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再22号案件名称
袁贱苟、冯玩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袁贱苟;冯玩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再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贱苟,男,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坤,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玩猷(外文名:WANYOUFENG),男,出生,加拿大公民,现住广东省恩平市。再审申请人袁贱苟因与被申请人冯玩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作出(2021)粤07民申8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冯玩猷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起诉的袁贱苟并非真正借款人,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冯玩猷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冯玩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冯玩猷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冯玩猷负担,冯玩猷多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再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袁贱苟预交),由袁贱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迎春审 判 员 周 密审 判 员 何小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龙仕芳书 记 员 徐雪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再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贱苟,男,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坤,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玩猷(外文名:WANYOUFENG),男,出生,加拿大公民,现住广东省恩平市。再审申请人袁贱苟因与被申请人冯玩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作出(2021)粤07民申8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冯玩猷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起诉的袁贱苟并非真正借款人,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冯玩猷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冯玩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冯玩猷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冯玩猷负担,冯玩猷多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再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袁贱苟预交),由袁贱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迎春审 判 员 周 密审 判 员 何小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龙仕芳书 记 员 徐雪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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