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众享车驿站(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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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337号案件名称
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众享车驿站(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众享车驿站(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337号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法定代表人:赵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众享车驿站(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入驻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众享车驿站(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凤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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