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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靖、刘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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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78号
  • 案件名称

    李靖、刘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靖;刘鹏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978号原告:李靖,男,197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鹏,男,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李靖与被告刘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靖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靖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靖对被告刘鹏的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靖负担。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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