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刘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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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78号案件名称
李靖、刘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靖;刘鹏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978号原告:李靖,男,197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鹏,男,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李靖与被告刘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靖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靖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靖对被告刘鹏的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靖负担。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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