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雨、朱玉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6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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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69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雨、朱玉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丁雨;朱玉嵩;北镇市东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雨,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被执行人:朱玉嵩,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执行人:北镇市东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东门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076284353K。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雨与被执行人北镇市东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朱玉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22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志军陪审员 陶 野陪审员 张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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