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读者之家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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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74号案件名称
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读者之家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读者之家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百绅,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读者之家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徐超,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读者之家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吉林省读者之家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差旅产品费129,434.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732.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8年9月15日开始;以111,702.5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9年3月7日开始,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吉林爱出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由被告吉林省读者之家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4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本案执行标的为130882.5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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