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宝清、孙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1021民监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民监5号案件名称
唐宝清、孙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宝清;孙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21民监5号原审原告:唐宝清,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审被告:孙宏,男,汉族,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县。原审原告唐宝清与原审被告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辽县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芳审 判 员 姜冬梅审 判 员 陈联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丁 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状、张晨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2250号 下一篇 高中、白城市财政罚没财物管理中心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3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