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德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055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055号之六案件名称
任德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任德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055号之六被执行人:任德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德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德强在中国民生银行5000XXXXXXXXXXXXXXX2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72970.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小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季欢与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30556号之一 下一篇 侯德青、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山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91民初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