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迪容与邱发六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6民特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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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特810号案件名称
程迪容与邱发六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程迪容;邱发六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6民特810号 申请人:程迪容,女,汉族,1997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邱发六,男,汉族,1950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代理人:邱发明,男,汉族,1952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邱发六堂弟。申请人程迪容申请认定邱发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迪容称,请求认定邱发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程迪容为其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的舅舅邱发六整天沉默寡言,行为怪异,喜怒无常,有无缘无故拿刀追打人行为。经医院査证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经过治疗,精神状态仍不稳定。被申请人没有结婚,无儿无女,只有一个妹妹邱发芝即申请人之母,但是邱发芝也有精神疾病,也是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邱发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代邱发六行事及照料其日常生活。代理人邱发明称,申请人所称情况均属实,对申请认定邱发六为限制民事能力人并指定程迪容为其监护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邱发六(男,汉族,1950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双石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012067132)未结婚生育,现仅有一个妹妹邱发芝即申请人之母,为智力三级残。申请人程迪容、代理人邱发明分别系邱发六外甥女、堂弟。2016年1月15日,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邱发六为精神残疾二级。2020年11月5日,邱发六被送往重庆市江津精神康复院住院治疗52天至2021年1月26日,被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左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脑萎缩、高血压、心脏病等。之后,邱发六又被送往该院进行住院治疗至今。经程迪容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邱发六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21年8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邱发六目前精神状态: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轻-中度智能障碍);2.被鉴定人邱发六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能力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申请人程迪容作为被申请人邱发六外甥女,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认定邱发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邱发六经医院诊断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且经司法鉴定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轻-中度智能障碍),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邱发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程迪容申请认定邱发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程迪容请求由其担任邱发六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邱发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程迪容为邱发六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禹麟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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