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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畔、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8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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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8752号
  • 案件名称

    胡畔、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胡畔;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三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8752号原告:胡畔,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古井路111号2门。负责人:曹纪龙。原告胡畔与被告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三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原告胡畔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班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徐明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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