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畔、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8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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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8752号案件名称
胡畔、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胡畔;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三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8752号原告:胡畔,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古井路111号2门。负责人:曹纪龙。原告胡畔与被告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三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原告胡畔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班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徐明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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