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长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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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237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长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长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长军,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21执12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谭琪弋审 判 员 李金煜审 判 员 谭应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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