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小林、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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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99号之二案件名称
邵小林、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邵小林;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小林,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法定代表人:青裕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小林申请执行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绵竹市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5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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