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伍韬优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3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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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3700号案件名称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伍韬优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伍韬优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700号 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1号3幢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54302C。法定代表人:杨孙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旸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佳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伍韬优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号L1层C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D2041。法定代表人:唐明昌。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伍韬优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陶 旭 东审判员 唐松审判员刘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静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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