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关永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18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1803号案件名称
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关永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关永刚;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榆林大街**。法定代表人:胡立辉。被执行人:关永刚,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市府路**法定代表人:万邦一。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68726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4执18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姊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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