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妮、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4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452号
  • 案件名称

    常妮、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常妮;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新疆美利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452号申请执行人:常妮,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C1203室。法定代表人:张丽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彩红,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新疆美利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28号欣德广场琪瑞大厦1235号。法定代表人:梅晗。申请执行人常妮与被执行人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新疆美利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8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共计人民币35368.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新疆美利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债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102执745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大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