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妮、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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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452号案件名称
常妮、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常妮;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新疆美利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452号申请执行人:常妮,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C1203室。法定代表人:张丽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彩红,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新疆美利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28号欣德广场琪瑞大厦1235号。法定代表人:梅晗。申请执行人常妮与被执行人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新疆美利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8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共计人民币35368.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新疆美利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债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102执745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大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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