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宏军、刘忠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6执恢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41号
  • 案件名称

    李宏军、刘忠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宏军;刘忠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6执恢41号本院在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军与被执行人刘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宏军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忠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忠已于2021年5月12日自动支付本案执行款28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同年8月27日本院将上述款项依法退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宏军;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刘忠再次自动将本案剩余执行款38357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结案。本案已于2021年9月23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