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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延芬、应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恢1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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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恢13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康延芬、应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康延芬;应丽娜;王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恢1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康延芬,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应丽娜,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古塔区。被执行人:王明,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康延芬诉被执行人应丽娜、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9)辽0702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4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明、应丽娜名下坐落于朝阳市××云水路××号××室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田志巍以290070元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王明、应丽娜名下有坐落于古塔区××号房屋,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采取了查封措施,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执行到位30929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查封、拍卖措施。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2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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