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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琴、崔建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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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2542号
  • 案件名称

    刘美琴、崔建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美琴;崔建刚;田振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25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美琴,女,1972年08月出生,汉族,住阳崖路。被申请人:崔建刚,男,1974年02月出生,汉族,住孙家岔镇。被申请人:田振军,男,1976年07月出生,汉族,住麟州街。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美琴与被申请人崔建刚、田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美琴申请将被申请人田振军银行账户内存款351999.21元予以冻结,本院作出(2021)陕0881执保71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田振军银行账户内存款351999.2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经和解并撤诉结案。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美琴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美琴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田振军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51999.21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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