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邓新荣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5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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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54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邓新荣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邓新荣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铜鼓县三八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655N。负责人:陈建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新荣,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新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新荣名下车牌号为赣C×××××的朗逸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新荣名下车牌号为赣C×××××的朗逸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俊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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