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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赵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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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880号
  • 案件名称

    刘琳、赵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琳;赵杰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880号申请执行人刘琳,女,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杰,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刘琳与被执行人赵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01日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琳于2021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3880号案件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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