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卫云、伍秀兰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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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39号案件名称
邹卫云、伍秀兰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邹卫云;伍秀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39号申请人:邹卫云,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伍秀兰,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邹卫云与被申请人伍秀兰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9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9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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