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岁学、旬邑县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文书(上网稿)(2021)陕0429执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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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526号案件名称
李岁学、旬邑县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文书(上网稿)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岁学;旬邑县建筑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公司。住所地:旬邑县城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宋某,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旬邑县某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旬邑县某公司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民终2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申请人欠款968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对剩余标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34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赵 剑 审 判 员 孙 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方 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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