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刚、宝鸡市保障性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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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845号案件名称
吴龙刚、宝鸡市保障性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龙刚;宝鸡市保障性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3845号 原告:宝鸡市保障性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市民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代码:91610303305397213H。法定代表人:孙武强,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龙刚,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 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县。 原告宝鸡市保障性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龙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保障性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本院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宝鸡市保障性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 炜 二 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铁容硕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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