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122刑初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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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刑初372号案件名称
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21)湘1122刑初372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任维高,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现住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永东检刑诉[202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维高犯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查 明 的 事 实 被告人任维高在未取得《医师职业(助理)证书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安县白牙市镇生智路80号开设牙科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东安县卫生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分别于2009年2月13日、2013年3月13日对被告人任维高非法行医进行了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此后,任维高继续非法开展诊疗活动,2021年4月27日东安县卫生健康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获任维高仍在非法行医。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维高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文 旭 二○二一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朱 禹 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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