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宗超与熊江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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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711号案件名称
罗宗超与熊江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宗超;熊江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711号 原告:罗宗超,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君,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江蓉,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罗宗超与被告熊江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罗宗超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宗超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罗宗超负担。 审 判 员 蒋春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学荣 书 记 员 黄丽丽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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