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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明华、左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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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145号
  • 案件名称

    岳明华、左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岳明华;左东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145号原告:岳明华,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左东,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岳明华与被告左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岳明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明华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3元,由原告岳明华负担。        审判员    哈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玺书记员    马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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