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徐宝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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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967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徐宝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徐宝珅;马建勋;马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96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宝珅,男,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马建勋,男,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马强,男,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关于被执行人徐宝珅、马建勋、马强罚金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刑初6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徐宝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马建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马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徐宝珅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回库;被告人马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回库。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刑初67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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