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红卫、张红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3民初5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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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3民初5222号案件名称
姬红卫、张红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姬红卫;张红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3民初5222号原告:姬红卫,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被告:张红杰,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原告姬红卫诉被告张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姬红卫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姬红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而仍不预交,故本案应按姬红卫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姬红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新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高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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