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谭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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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599号案件名称
苏某、谭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苏某;谭某1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599号原告:苏某,女,汉族,1996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现住和政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湧,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1,男,汉族,1997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原告苏某与被告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谭某22岁,由原告抚养,被告补偿孩子抚养费60000元一次付清。3、原告自嫁给被告后,购置楼房一套(北苑小区5号楼1603室),小车二辆(一辆尼桑奇骏、一辆东风本田X-RV).修理厂一处(929汽修),属共同财产,原告应分得一半,一次付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腊月18日结婚,2019年5月补领结婚证,婚后于2019年2月8日生育一女孩谭某2,现随被告一起生活。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在婚后,被告行为粗暴野蛮、不讲道理,曾对原告多次实施家暴。2021年5月28日,因家庭琐事,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谭某1同意与原告苏某离婚;女孩谭某2由被告谭某1抚养,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得的部分作为孩子抚育费留归被告谭某1所有,原告苏某对孩子拥有探望权;被告谭某1给付原告苏某经济帮助费8000元,当庭付清;双方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生人民陪审员 马希胜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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