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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长沙鸿顺汽车租赁服务部、黎艳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3执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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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执2000号
  • 案件名称

    开平市长沙鸿顺汽车租赁服务部、黎艳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开平市长沙鸿顺汽车租赁服务部;黎艳翠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3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长沙鸿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东兴大道人和东路6号首层112号铺位。经营者:练鸿平,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黎艳翠,女,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开平市长沙鸿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练鸿平)与被执行人黎艳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黎艳翠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申请执行人开平市长沙鸿顺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22000元。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26日、6月24日、8月4日、8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在限额内予以冻结,截至8月30日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金额为7.78元、网络资金的金额为7.68元,因以上冻结的金额较少,故本案暂不予划拨处理。三、2021年8月26日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3执20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彩虹审 判 员 梁玉庆审 判 员 吴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梁伟青书 记 员 黄伟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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