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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5民初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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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民初1246号
  • 案件名称

    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杨波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5民初1246号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住所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河滨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52076042469D。负责人:金生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若飞,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丽,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波,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诉讼被告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以被告杨波已支付房屋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曹凤群代理书记员  徐姣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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