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12刑申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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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刑申13号案件名称
许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许宏案件缘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12刑申13号许昕美一:你因许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斗殴罪、持有假币罪一案对本院(2020)辽12刑终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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