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军与重庆雨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151民初5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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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51民初5057号案件名称
黄小军与重庆雨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小军;重庆雨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5057号 原告:黄小军,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重庆雨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民安路88号宝莲﹒协信星光天地LG00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6189WG1J。负责人:朱旭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军与被告重庆雨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小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小军负担。 审 判 员 唐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真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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