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钢与周立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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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404号案件名称
王洪钢与周立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洪钢;周立坤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04号原告:王洪钢,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周立坤,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宁安市东京城律师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洪钢与被告周立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王洪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王洪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计527.5元,由原告王洪钢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程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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