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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钢与周立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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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404号
  • 案件名称

    王洪钢与周立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洪钢;周立坤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04号原告:王洪钢,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周立坤,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宁安市东京城律师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洪钢与被告周立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王洪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王洪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计527.5元,由原告王洪钢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程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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