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宏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44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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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4412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宏伟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段宏伟;陈慧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4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慧君,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段宏伟,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陈慧君与被告段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9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慧君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宏伟给付人民币80.59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执行费。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段宏伟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未处置。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居住,本院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发出财产情况及下落调查函,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9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京保书 记 员 夏凯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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