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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江洪砂石料有限公司、董祥臣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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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5执257号
  • 案件名称

    巴州江洪砂石料有限公司、董祥臣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且末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巴州江洪砂石料有限公司;董祥臣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巴州江洪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丝绸东路苏乃勒克巷1道6号。    法定代表人:刘甘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董祥臣,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本院在执行巴州江洪砂石料有限公司与董祥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新2825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州江洪砂石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4,220.77元,由审判员艾力西尔·喀哈尔负责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巴州江洪砂石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董祥臣财产线索,经本院提起网络查控,并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董祥臣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巴州江洪砂石料有限公司,其表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18,735元,未执行到位25,485.77元。申请执行人巴州江洪砂石料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5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巴州江洪砂石料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董祥臣享有债权25,485.77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吐尔迪·伊敏审判员    艾力西尔·喀哈尔审判员    阿迪力·阿尤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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