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李珊珊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3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325号案件名称
李霞、李珊珊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霞;李珊珊;李壮壮;朱雷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珊珊,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壮壮,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雷,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李霞、李珊珊、李壮壮与被执行人朱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32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舒小平与刘云昇、王文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1民初3223号 下一篇 何依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恢1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