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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宝奎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3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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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543号
  • 案件名称

    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宝奎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宝奎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五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五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3543号原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锦江世纪家园第一期8栋4号商服。法定代表人:范国民,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德,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杜宝奎,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宝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宝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取暖费和滞纳金合计34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杜宝奎给付热费本金2,992.00元并给付违约金,以2,99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小区内有106.84平方米住宅一处,被告入住后原告为其服务。从2020年开始至现在,被告拖欠原告的取暖费和滞纳金等共计3444.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杜宝奎为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杜宝奎应否给付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采暖期供热费2992.00元及逾期缴纳热费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杜宝奎所有的位于安达市锦江世纪城小区A区2号楼1单元901室(面积106.84平方米)住宅供热,并按照安达市人民政府安政发[2011]16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热费年28元/平方米,一直供热至2020-2021年取暖期结束。杜宝奎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前将年度采暖费全部交齐。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杜宝奎送达了缴纳取暖费的通知,要求杜宝奎将供热费交齐,逾期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按日收取杜宝奎缴费总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安达市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供热许可证、缴费通知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杜宝奎给付2020-2021年取暖费的请求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杜宝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2021年供热费2,992.00元并给付违约金(以2,99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杜宝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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