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颂、颜美华等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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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23号案件名称
周颂、颜美华等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颂;颜美华;袁芳;周士涵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23号申请人周颂,男,汉族,1934年6月10日出生。申请人颜美华,女,汉族,1940年10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袁芳,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士涵,男,汉族,1998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颂、颜美华与被申请人袁芳、周士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颂、颜美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颂、颜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芳、周士涵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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