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悦、普修斯(天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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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594号案件名称
孙悦、普修斯(天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悦;普修斯(天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594号原告:孙悦,女,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普修斯(天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5层501单元。法定代表人:许倩倩,经理。原告孙悦与被告普修斯(天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孙悦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悦负担。审判员 由东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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