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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悦、普修斯(天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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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594号
  • 案件名称

    孙悦、普修斯(天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孙悦;普修斯(天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594号原告:孙悦,女,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普修斯(天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5层501单元。法定代表人:许倩倩,经理。原告孙悦与被告普修斯(天津)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孙悦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悦负担。审判员  由东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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