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株洲县渌口镇麒麟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94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9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株洲县渌口镇麒麟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县渌口镇麒麟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1执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县渌口镇麒麟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湾塘村。 经营者:周其林,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芦淞区人,该公司经营者,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湾塘村。 法定代表人:许爱民。 申请执行人株洲县渌口镇麒麟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22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公司债券和股权,经反馈,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还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市渌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株洲市渌口区有土地使用权。因本院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株洲市渌口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株县国用2015第597号)暂无法拍卖,且被执行人其他土地使用权已为醴陵市某某局查封,2021年9月3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1)渌口区不动产权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95685.5元(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暂算至2021年9月9日)未予执行。 另,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面谈已告知,本院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22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长征 审判员  喻 涛 审判员  张天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范笃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