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12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121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121号之一原告: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高明,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一般授权)。原告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0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同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忆 打印责任人:吴忆 校对责任人:李同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