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峰、吴春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2执恢3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22执恢331号案件名称
张培峰、吴春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培峰;吴春灵;朱玉红;闫保旭;闫雪婷;孙秋莲;闫改芝;孙伟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2执恢331号申请人张培峰,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吴春灵,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朱玉红,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闫保旭,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闫雪婷,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孙秋莲,女,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闫改芝,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孙伟峰,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张培峰与被执行人吴春灵、朱玉红、闫保旭、闫雪婷、孙秋莲、闫改芝、孙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培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春灵、朱玉红、闫保旭、闫雪婷、孙秋莲、闫改芝、孙伟峰在当地金融储蓄部门无存款,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均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2执恢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其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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