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孙元茂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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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928号案件名称
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孙元茂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孙元茂;郭东云;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928号原告:马强,男,回族,1998年XX月XX日生,住宁夏同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凡,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东云,男,汉族,1973年XX月XX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孙元茂,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刘召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辛君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强与被告郭东云、孙元茂、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博文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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