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红、梁振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8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872号案件名称
王庆红、梁振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庆红;梁振江;梁凤仪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872号原告王庆红,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梁振江,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梁凤仪,女,汉族,1998年1月2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红与被告梁振江、梁凤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春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