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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红、梁振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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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872号
  • 案件名称

    王庆红、梁振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庆红;梁振江;梁凤仪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872号原告王庆红,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梁振江,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梁凤仪,女,汉族,1998年1月2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红与被告梁振江、梁凤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春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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