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年平、陈全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3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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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3027号案件名称
符年平、陈全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符年平;陈全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3027号原告:符年平,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陈全容,男,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符年平与被告陈全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符年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年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原告符年平负担。审 判 员 刘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晓连书 记 员 彭文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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