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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治清、王健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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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689号
  • 案件名称

    吕治清、王健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吕治清;王健璋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689号原告:吕治清,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王健璋,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治清与被告王健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治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8200元,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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