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治清、王健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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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689号案件名称
吕治清、王健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吕治清;王健璋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689号原告:吕治清,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王健璋,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治清与被告王健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治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8200元,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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