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玛康珠、玉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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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终1045号案件名称
白玛康珠、玉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白玛康珠;玉珍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玛康珠,女,1980年4月6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喜勇,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达卓玛,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珍,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旺益西,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旺罗布,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白玛康珠因与被上诉人玉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本案涉及死者米玛旺堆遗产处分问题,第一顺序继承人旦增平措应系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当事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遗漏诉讼主体,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玛康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瑞月审判员 卓玛吉审判员 次仁卓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谭政书记员 巴桑央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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