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光贤、吴胜群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1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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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1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光贤、吴胜群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光贤;吴胜群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光贤,男,1982年11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执行人吴胜群,女,1989年3月12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本院受理的吴光贤申请执行吴胜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5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原告吴胜群和被告吴光贤的婚生儿子吴昌权(2009年9月12日生)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其至成年的抚养费人民币27600元(抚养费分三次付清,于2020年3月1日前付7600元,于2021年1月15日和2022年1月15日前各付10000元)。因吴胜群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光贤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00元。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中仅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冻结并划拨了2056.28元至本院指定账户中,其中50元用于支付执行费,剩余2006.28元已兑现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名下无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胜群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蒲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舒圆鹤书 记 员 鲍江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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