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炎秋、张伟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16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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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648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炎秋、张伟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炎秋;张伟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1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炎秋,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农,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张伟平,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农,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苏炎秋与被执行人张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682民初2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苏炎秋与被执行人张伟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伟平所欠申请执行人苏炎秋剩余借款本息42500元,于2021年10月18日还3500元;2022年1月还10000元;2021农历年底还5000元;剩余24000元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部还清。逾期不付清,苏炎秋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需长期履行。为此,本院应依法对(2021)湘0682执1648号执行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82执1648号执行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胥出凤审 判 员 李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傲杰书 记 员 汪 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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