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芬、陆安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2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246号案件名称
李志芬、陆安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志芬;陆安志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芬,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陆安志,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安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600000.00元(利息另计)、诉讼费7310.00元,承担执行费1847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0646.63元,尚欠案款被执行人陆安志至今未履行。经查,陆安志在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中心、工商总局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尚未找到被执行人陆安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安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李志芬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王维强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贵永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浙江森贝尔缝纫机有限公司、缙云县亿盟鞋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22执恢532号 下一篇 李忠国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738号